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自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4年行动开展以来,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坚持“重预防、抓源头”,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持续曝光典型案例。
案例一:零陵区荔枝东路农庄同一空间使用两种火源案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零陵区荔枝东路彭某某农庄执法检查时,发现彭某某农庄厨房同一空间内使用液化气和环保油,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案例二:零陵区萍州中路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零陵区萍州中路吕某某餐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案例三:零陵区风荷路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零陵区风荷路欧某某餐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来源: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邹佳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