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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编辑:梁园翠 2025-08-21 17: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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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下列人员逾期未至我单位进行处理,我单位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力,仍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权提出陈诉、申辩或提出听证。公告期满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52号,联系电话:0746-6330030。

特此公告。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25年8月21日

一般程序逾期未处理名单公告.xlsx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编辑:梁园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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