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之规定,下列人员逾期未至我单位进行处理,我单位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力,仍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权提出陈诉、申辩或提出听证。公告期满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52号,联系电话:0746-6330030。
特此公告。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25年8月21日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编辑:梁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