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唐华、黄生桥、蒋鹏辉等17名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本大队依法调查,已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接受处理。
本大队已依照你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法定途径,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你们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告知内容。本公告期限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你们有权在本公告期内,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大队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依法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告期满后,本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52号
联系电话:0746-6330030
附件:《2025年9月14日至10月20日一般程序缺席裁决人员公告名单》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25年12月12日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编辑:郑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