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通知

来源:区残联 编辑:梁园翠 2021-03-02 17:32:10
—分享—

微信截图_20210302172146.png

一、审核时间

每年3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二、审核对象

区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零单位,属区税务局征税对象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受理单位

零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四、受理地址及电话

零陵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五楼窗口(零陵区荔枝东路1号)。

联系电话: 0746-2831848

五、审核资料

1.《零陵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附件1)、《零陵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附件2);

2.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名册;

3.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从业人员上年度1、6、12月份工资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工伤、养老、医保)等资料;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派遣用工总人数(含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需提供签订的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零陵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五楼窗口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用人单位要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填报,并由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一式两份。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区税务局申报,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零陵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未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在审核时对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虚报残疾人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不予认可。

附件1.2.3.docx:1.零陵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 

                              2.零陵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3.零陵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永州市零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25日

来源:区残联

编辑:梁园翠

阅读下一篇

返回零陵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