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信群聊需谨慎 言论不当要道歉

来源: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永超 编辑:郑志祥 2021-09-30 09:17:28
—分享—

红网时刻9月30日讯(通讯员 刘永超)现在网络世界发展迅速,随着即时通讯APP的普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最大的社交场合。不过经常会有人在聊天群里因为观点不同,一言不合就进行人身攻击。难道网络世界真的可以这样率性而为吗?

杨某与康某因各自的小孩在零陵某小学同一班级读书而加入了老师建立的班级微信群。2018年12月24日,杨某、康某在该群讨论如何防止小孩流感的问题上观点不同引发争执,康某在聊天过程中对杨某多次谩骂,使用了许多不文明用语。杨某认为康某在该群内的不文明用语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故诉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康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侵权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决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杨某作出道歉声明发布于二人共同所在的班级微信群内,公开向杨某赔礼道歉,杨某不服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提醒】

微信群虽然属于网络环境,是虚拟空间,但属公开场所,会进行一定传播影响,相关参与者在发表言论时仍应恪守礼仪和道德规范,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口出恶言,发表言论者应秉持主观善意,有事实、有依据的发表言论,随意谩骂和无端指责,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中仍然构成侵权。

来源: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永超

编辑:郑志祥

阅读下一篇

返回零陵新闻网首页